[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5]87号
【发布日期】1995-11-17
【生效日期】1995-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腊味生产
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5)87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保证生产、销售的腊味(包括腊肠、腊肉,下同)卫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假冒、伪劣腊味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标准法》、《商标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的卫生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腊味的单位,必须有卫生整洁的内外生产环境及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生产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禁止用煤直接烘焙。凡从事生产、经营腊味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用于生产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准加用色素,严禁使用非食用色素、颜料等,不得用非食用色素及颜料染腊肠绳子,并要持有所在地区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单位进入我市开设腊味加工场,须持有所在地防疫站核发的卫生合格证,并报市防疫站审核后,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向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生产及经营。
二、进入市场的腊味,其质量及等级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混级抬价,不得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厂家所生产的每批产品均要有卫生检验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
三、我市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体户在销售外地生产的腊味时,须索取当地生产厂或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单,并凭证(单)到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报检合格后方可经营。
四、外地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入我市设点销售腊味,必须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合格证、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同意来我市出售腊味的证明,并到该销售点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手续,领取临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五、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标明生产厂名及产地、品名、规格、重量、主要配方、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和卫检证号等标志。散装腊味销售时也要标明产地、厂名及等级,并出示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标志不齐全者,禁止销售。
六、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腊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镇(街道)、居委、村委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014407172fa215c87ca4419abb7e60aa9957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