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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5]58号
【发布日期】1995-07-10
【生效日期】1995-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
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粤府〔1995〕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日前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的粮油收购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及银行的收购贷款不得挤占、挪用,凡财政补贴不及时到位,或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追究市长的责任。对1992年粮食年度以来新增的粮食财务挂帐,按照在3年内消化解决的目标,从今年起,省政府要与各市政府签定消化老挂帐责任书,明确责任,加大消化力度。
二、粮油收购资金的清理工作按粤府明电(1995)8号通知进行。1992年粮食年度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情况和1994年粮食年度末各部门挤占挪用粮油收购资金的清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各市于8月底前报省贸易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粮食管理储备局,由省贸易委综合报省政府。
三、去年各地银行为各级财政垫付的价外补贴款和欠拨粮食政策性补贴款,地方财政要限期归还,如不按期归还,由省财政按财政部扣款数额在对各市财政返还款中扣还。今后如果地方财政再发生新的政策性欠拨款,由省财政厅在次年按财政部扣款数额在省对市的财政返还款中扣回。
四、各级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粮油收购资金的协调监督作用,要由一名行领导负责,督促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油收购资金管理,保证收购资金及时供应。具体事宜请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布置落实。
五、各级粮油收购部门要加强收购资金的管理,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开设粮油收购资金贷款专户,禁止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已占用的要及时清理回收,确保收购资金全部用于粮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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