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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4]132号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1994-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关于
加快发展我省连锁商业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4]13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办《关于加快发展我省连锁商业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连锁商业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连锁商业是市场经济下普遍采用的一种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展连锁商业,对于调整我省流通组织结构,改革传统的经营方式,深化国合商业企业体制改革,促进商品流通新秩序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的连锁商业虽然起步较早,但人们对它的意义认识不足,目前仍停留在企业自发阶段。为加快我省连锁商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发展连锁商业作为商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加快发展的要求,认真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些企业作为试点,以推动连锁商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可引进国外有名的连锁商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试点,具体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国家从今年起已设立“商业连锁店”专项贷款,省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安排。对经省批准试点的连锁商业所需的设备贷款,各级专业银行应按基准利率优先给予安排。
三、正规连锁店在总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办的非独立核算的连锁分店,其所得税可由总部所在地统一交纳,跨市的报省地税局审批,跨县(市)的报市地税局审批,对新办的专门经营或主要经营粮油、副食品、蔬菜等商品的连锁商业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其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再从企业纳税总额中返还。
四、对正规连锁商业企业开办的非法人分店要简化开办登记手续,可由总部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特许连锁店的开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在注册登记方面给予支持。
五、城市新建居民区商业网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售、出租给有实力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经营。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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