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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源市

  【发布文号】河府办〔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2002-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的通知

(河府办〔20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强化政务监督,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行政 机关开展以转变作风、高效办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效能执法监察,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纪委以及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建设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廉洁的政务环境 ,纠正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止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富有竞争力的软环境,促进全市的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管理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

  2.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

  4.对不予受理或许可的不告知理由;

  5.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或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

  9.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许可费用;

  10.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

  11.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

  12.不公开许可结果;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而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

  14.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征收管理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3.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

  4.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以及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5.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

  6.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申诉权利或途径;

  7.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检查管理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

  8.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四)行政处罚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6.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申诉权利和途径;

  11.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行政强制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

  4.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六)行政复议

  1.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七)行政事务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

  4.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

  5.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

  6.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

  7.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

  8.未经领导审定签发而对外发文;

  9.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和未按规定使用公章;

  10.作风散漫,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故不上班;

  11.公物私用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

  12.没有正当理由私借公款或借用公款长期不还;

  13.管理混乱,职责不清、互相扯皮;

  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行为。

  三、方法

  1.对照检查,自我整顿。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转变作风、高 效办事、优质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学习教育,对照效能监察的7个方面内容,认真检查,本着自我整顿、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的原则,限期整改,并每半年向市监察局专题报告1次自查自纠情况。

  2.每年开展1次“转变作风,高效办事,优质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大家评”活动,组织各界群众代表、企业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对政府部门的机关效能进行评议。检查评议的重点为执法监察的7方面内容,参评人员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填写评议表,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报请市政府以文件形式通报全市。

  3.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工作者,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落实市政府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惠政策情况,采取明察与暗访、现场检查与走访、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座谈与问卷相结合的方法,不定期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调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4.对检查评议、调查中发现的线索和群众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以至调离工作岗位、辞退或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效能投诉中心地址:

  市政府大院1号楼4楼市监察局,电话:3325767  3316178。

  

                              河 源 市 监 察 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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