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2002-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要求,为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特困户,是指城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并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困难,总的要求是:既要考虑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又要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要坚持广泛覆盖、基本保障的原则,又要实施有计划、有层次、多样化办法。坚持以供应廉租住房为主,销售经济适用房并举的政策,通过新建、腾退、承租、收购等多种形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和公布当地最低人均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制订解决特困户住房问题的解困目标;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对特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总量情况并做好特困户的建档工作,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资金的筹集、廉租房来源、申请、审核程序和办法、每年计划解决的户数等,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用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困难的房源,可采取多种办法,多种渠道解决。根据全省面上的情况,鼓励采用兴建廉租房方式分期分批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廉租房的用地,政府应无偿划拨;廉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应给予部分支持,特别是应从土地出让收益预算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销售回收开发成本后所获收益也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廉租房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和居住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并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和统一销售、出租。��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廉租房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规范廉租房的申请、审批制度。廉租房建设标准,要以经济、实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按照省政府《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4〕106号),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5平方米。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城镇住房特困房的廉租住房实行准成本租金,除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外,不得将其他费用纳入租金。对特困户中的伤残人士,各地可在规定的租金标准内适当给予减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廉租房特困户的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无异议的,再予以登记,并按顺序轮候。��
五、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实行终身居住制,收入和居住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腾退已租住的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又继续租住廉租房的,应按商品房的租金补交租金差额。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
六、各地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困难的实施意见,应于今年7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0419af35e0eacc15369c58c9308873cee0fa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