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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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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单位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26号

  【发布日期】1998-01-06

  【生效日期】1998-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单位关于开展

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8)26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7〕第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市外商投资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深圳海关等7家单位,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联合年检的时间和程序,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为了落实和统一协调联合年检工作,我市成立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德成常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刘应力副秘书长兼任。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周小明(市外商投资局副局长)

  聂振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惠(市国税局副局长)

  章家寿(市地税局局长助理)

  陈兆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华青(深圳外汇管理局总经济师)

  张 南(深圳海关副关长)

  联合年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外商投资局。

 三、为方便企业,我市的联合年检工作统一集中在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地点为:深圳市深南中路同心路博物馆院内)进行。

 四、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填报说明由市工商局按年检报告书的格式统一印制发放。

 五、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市外商投资局负责起草年检总结,报市政府及全国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参加联合年检的各部门要抓紧进行联合年检的准备工作,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做好发布通知等宣传工作。

 附:

      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通过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通力配合和各地方联合年检单位的密切协作,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顺利结束。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为做好1998年的联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把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在总结1997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布置1998年的联合年检。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要加强信息处理与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样式(略)

附件一: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家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组织人员、安排办公地点等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进行年检申报。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财政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外汇管理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三)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税务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包括报关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四)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统一或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办公室或联合年检各部门。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十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以及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

  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汇总。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国家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

  联合年检结束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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