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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东府办〔2002〕43号
【发布日期】2002-07-17
【生效日期】2002-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为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在读子女上学费用得到有效资助,确保全市适龄青少年都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关注弱势群体,有效资助,使我市“低保”家庭子女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资助工作做到不错不漏。
(三)助学金的发放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和监督。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领取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在读中专、中小学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领取我市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按小学生每人每年8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900元,中专、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四、补助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结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登记造册,核实《低保金领取证》领取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并建立档案制度,确保补助对象在校学习。
(二)各镇区已领取我市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东莞市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经子女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后,交回村(居)委会汇总上报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同时送镇区文教办备案;市属单位已领取我市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到所在单位领取《东莞市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经子女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后,交回所在单位汇总报户口所在镇区的社会事务办(民政),由社会事务办汇总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市属单位和各镇区“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情况,送市财政局核拨助学金。
(四)助学金1年审批两次,每年1月和9月为申请期,2月和10月为发放期。
市财政局负责将每期助学金发放情况送交市教育局备案。
(五)市属单位的“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拨到“低保”家庭帐号;各镇区“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由市财政局拨到镇区财政分局的社保资金专户,由镇区财政分局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拨到“低保”家庭帐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助学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六、其他
(一)各镇区、各学校现行的学杂费减免办法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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