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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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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东莞市

  【发布文号】东府办〔2002〕43号

  【发布日期】2002-07-17

  【生效日期】2002-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为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在读子女上学费用得到有效资助,确保全市适龄青少年都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关注弱势群体,有效资助,使我市“低保”家庭子女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资助工作做到不错不漏。

  (三)助学金的发放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和监督。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领取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在读中专、中小学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领取我市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按小学生每人每年8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900元,中专、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四、补助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结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登记造册,核实《低保金领取证》领取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并建立档案制度,确保补助对象在校学习。

  (二)各镇区已领取我市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东莞市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经子女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后,交回村(居)委会汇总上报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同时送镇区文教办备案;市属单位已领取我市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到所在单位领取《东莞市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经子女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后,交回所在单位汇总报户口所在镇区的社会事务办(民政),由社会事务办汇总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市属单位和各镇区“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情况,送市财政局核拨助学金。

  (四)助学金1年审批两次,每年1月和9月为申请期,2月和10月为发放期。

  市财政局负责将每期助学金发放情况送交市教育局备案。

  (五)市属单位的“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拨到“低保”家庭帐号;各镇区“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由市财政局拨到镇区财政分局的社保资金专户,由镇区财政分局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拨到“低保”家庭帐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助学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六、其他

  (一)各镇区、各学校现行的学杂费减免办法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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