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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生效日期】2000-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三)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制发。
(五)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由所属区人民政府制发。各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分别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六)各级公安机关的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七)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单位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乡、镇人民政府、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三、专用印章的格式及其制发
(一)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自制。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使用钢印的,其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五角星直径1.2厘米,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由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五角星直径1.1厘米。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票证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申领《刻章许可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四)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列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衔牌管理规定
一、衔牌的制发
(一)省、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下同)的衔牌,由本机关自制。
(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的衔牌,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决定统一制作或由本机关自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制作衔牌,必要时可用简易标志代替。
二、衔牌的规格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衔牌分竖写衔牌和横写衔牌两种,白底黑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列出本机关法定名称全称。衔牌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用竖写衔牌,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30厘米,宽46厘米,厚3厘米。
(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用竖写衔牌,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10厘米,宽44厘米,厚3厘米。
(四)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用竖写衔牌,文字一般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00厘米,宽42厘米,厚3厘米。
(五)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用横写衔牌,尺度为长50厘米,宽70厘米,厚3厘米。
(六)衔牌悬挂要端正,高低适度。只挂一个衔牌的,应挂在大门面对的左方。挂几个衔牌的,可以左右方悬挂。
三、其他事项
(一)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挂衔牌。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原则上只挂法定名称的衔牌。凡机关单位办公建筑物上已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可不另做衔牌。
(三)过去有关衔牌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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