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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一)市、区、街道(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综治委)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权,但街道(镇)综治委不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各级综治委可组成包括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二)市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的治安责任人;
区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街道(镇)、区直机关、区属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街道(镇)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辖区内除市、区综治委考核范围以上的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二、考核标准
(一)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之考核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
(二)市对区、市直机关和市属一、二类企业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二,各区对本区各街道(镇)和其他单位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市制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三、考核方法和要求
(一)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采取听、看、问、评等方法。听,就是要听治安责任人关于综治工作的汇报以及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人士的反映;看,就是要看会议纪要、有关文件、材料、发破案和值班等原始纪录,看防火、防盗设施、群防群治队伍状况;问,就是要询问存在困难、薄弱环节、解决办法及规划措施;评,就是要对照评分标准考评议定分值。
(三)治安责任人年终考评,应写出书面的述职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相关的综治委。
(四)各级综治委应选择部分治安责任人进行重点考核。对各区、街道(镇)治安责任人应每年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五)对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由市、区综治办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审查核实,报市、区综治委审议。
(六)市、区、街道(镇)综治委所作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七)被考核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服区、街道(镇)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或区综治委申请复议。市或区综治委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生效。
市综治委作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决定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一)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者为优秀,有关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应给予通报批评,40分以下者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被市、区综治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处罚的治安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先受奖、晋职、晋级,有任期的治安责任人任期届满不得连任,连续考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免职。
(三)被市、区综治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处罚的治安责任人的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对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单位治安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处罚,由市综治委与其上级部门协商决定或报省综治委议决。外资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治安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区综治委与工商、人事、贸发、经济、劳动、海关等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五)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治安责任人的政绩时,要认真考察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在办理他们晋职、晋级、评先受奖时,需征求有关综治委的意见。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严重混乱,“七害”活动严重,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或部门、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进行检查和监察,并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市、区、街道(镇)综治委作出的考核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考核人,并及时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通报。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监察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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