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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办[2001]38号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01-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深办[2001]38号)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1年10月18日)
自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下发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每年都集中时间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社会捐助活动。几年来共募集人民币31301万元、物资折款7122万元,衣被(不计价)1040万件,为解决灾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等因素,在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情况下,许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群众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一些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为此,今年9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厅字[2001]33号),对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社会捐助工作,强化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效地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从一个边陲小镇建设成初具规格的现代化城市,是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全国人民大力支持的结果。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有关规章、政策的制定,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市性的集中捐赠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街道办(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
市设立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各区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站,负责对基层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管理,款物的接收、管理和捐助物品的变卖等工作。同时,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各区街道办(镇)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整理、消毒、打包并运送到市社会捐助物资仓库。社会居委会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接收、登记、上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街道办(镇)、居委会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四、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
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市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市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各区组织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上交市社会捐助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挪作他用。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
市、区两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市设立的社会捐助管理中心在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街道办(镇)、居委会设立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解决。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区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捐助物质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有关部门要给予减免或优惠。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
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体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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