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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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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31

  【发布文号】佛府[2001]010号

  【发布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2001-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1〕010号)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银行三方签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预售人还须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预售房款专用帐户。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通知书》分别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预售人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资料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然后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预售人。

  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和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预售房项目、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处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座落位置的规划平面图。

 第五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帐户名称、帐号。

  《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售人须凭银行出具的购房人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购销合同的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审查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监督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预售款进入专用帐户。

 第六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提交: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份;

  (二)预售人用款计划;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商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预售人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审查预售人提供资料;

  (二)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

  (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五)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款项在预售款总额的10%内核准用款。

  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其中一份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保留,另一份由预售人送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办理完毕后,预售人应将拨款回执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缴交拨付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对帐单于每月15日前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与银行、预售人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售房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并通过依法验收合格并办理产权过户证明后,预售人可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注销申请表》,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结清预售房款专户资金,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同意后,银行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注销该预售房款的专用帐户。

 第十条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不按规定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购销合同登记手续、擅自收存或挪用预售房款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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