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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创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⑴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
⑵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1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2个。
⑶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3个。
⑷创作成绩卓著,在全省文学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写作技巧、很深的艺术造诣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 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3部(文学评论著作2部)以上,并至少有1部受到国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 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3篇(含3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6篇(含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 圆满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各项文学奖(含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等)1个。
(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三)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2个。
(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学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国家出版社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4、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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