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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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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委办[1998]90号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199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委办〔1998〕9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最近,各地、各单位在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为使行文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文办事效率,保证省委、省政府及时、全面地了解全省各地各单位的重要情况,加强各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职能,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向省委、省政府(包括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委办〔1995〕85号),严格按公文行文规则和规定程序上报文件。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除省委、省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回报的事项、政务信息制度规定报送的内容及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事故、灾情、社会动态等以外,一般应逐级上报文件,不得越级行文。按省委、省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指示须越级上报的文件,要附上领导同志批复复印件或在文中说明,同时按规定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各市、县、各单位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除领导直接交办的外,要分别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办理,不要主送领导同志或迳送领导同志。

 三、各市、县及其所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请求资金、物资支持等事项的公文,需由地级以上市党委或政府上报,不得越级。凡越级行文的,一律退回来文单位。

 四、省对市、县的资金、物资支持,按现行财政体制,主要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解决,省财政原则上不再把资金拨到各口分散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要注意掌握所属县(市、区)的情况,及时为他们解决困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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