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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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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0]29号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2000-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

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0年3月21日深府办〔2000〕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技术人才引进、居民就业和外来人员求职等工作的健康发展,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和培训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场中介组织“谁审批、谁负责、谁整顿”的原则及各部门职责,现就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发给行业许可证的机构,其发生的职业(人才)介绍、培训争议,由批准的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由劳动、人事或教育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无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从事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培训活动的单位,由工商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对伪造证照或在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和培训过程中涉嫌诈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违法张贴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培训启事和广告的,由城管理部门处理。

 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物业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场所进行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培训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部门除依法处罚外,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终止其租赁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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