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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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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发布单位】81907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200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0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3月3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可以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我市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二)为我市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的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四)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外籍华人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也可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外事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以投资为主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或者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资部门)申报。

  市外事部门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外事部门经统筹协调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被推荐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大会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规定的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外事部门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市侨务部门、台务部门和外资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如果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在申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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