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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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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再就业工程目 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86号

  【发布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1998-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广州市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穗府〔1998〕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粤府〔1996〕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推进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要将再就业工程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集团的“一把手工程”,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重视、政策配套、部门协调、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就业机制;各级政府和行业、企业集团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确保在职职工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按规定发放;力争1999年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和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目标责任。

  市政府每年将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分解下达给8个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县级市,有关部、委、办、局及企业集团公司。各责任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将各自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基层,确保全市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三、考核标准和方式。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的方式进行。59分(含59分)以下不合格,60分合格,80分达标,95分以上为先进单位。考核目标责任制有关的量化指标,按市劳动行政部门上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进行考核。

  各目标责任单位“第一把手”应亲自制定和部署目标责任的落实措施,每半年对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本单位报市就业办的书面报告上签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对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予以公布。

 四、奖励办法。

  市政府每年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奖励金,根据各责任单位承担任务的情况分配奖金额度;各责任单位亦应筹集相应资金用以奖励下属单位。

  奖励金根据年终考评得分情况发放。凡考评60分以上的均按档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同时,对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五、各级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把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的完成。

 六、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1999年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由市就业办下发至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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