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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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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1998-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创造条 件予以保障;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参加进修,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按学年度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

当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科研与实践;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进修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的进修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进修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进修。

  教师参加职务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60学时,其中12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48学时参加由培训院校组织的集中学习。

  教师完成职务进修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骨干教师培训

  选派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通过研修班、导师课、课题研究等形式,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

  参加骨干教师培训者的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5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70学时,其中20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50学时参加由培训院校开设的课程学习。

  (四)教师学历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也可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凡参加上述第(二)、(三)、(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培训,均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类别的进修培训。

 第八条 教师职务进修采用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相结合,专题研究、专题讲座和实践总结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进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主讲教师,应经过认真讲评和审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注意听取意见,进行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培训由市、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他部门举办涉及教师的培训,必须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市、区教育局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制定中小学教师进修的有关政策与规定;(二)教师培训基地及培训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三)监督、指导教师进修工作;(四)筹集与落实教师进修经费;(五)组织实施教师进修计划,定期召开师资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结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第十条 深圳教育学院和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是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的主要基地,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课程和主讲教师,组织教学和考核工作。市有关高等学校在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可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培训任务。深圳教育学院主要培训中学教师,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主要培训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协助市、区培训院校落实教师进修计划,推进教师继续教育。

  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师进修的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各培训院校应通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包括重点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按市、区两级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进修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一)经费的筹措

  1、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教师人均进修经费标准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在教育事业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

  2、在政府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进修,并且应逐年有所提高。该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经费的使用

  1、在每年下达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必须保证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校教师参加市、区教师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中学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市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小学(含幼儿园)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的开支。教师进修经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2、教师参加市或区的进修,按核定的标准向培训院校交费。培训费的报销办法另定。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进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加大对市、区教师培训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在市教育局统筹下,按照“资源共享、强调特色、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市、区各教师培训院校及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培训院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抓紧跨区域光纤双向可视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开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加快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需学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报销,教师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享受参加进修的权利,市、区有关部门在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进修编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由培训院校统一记入深圳市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一)符合进修条 件而无故拒不参加或中断进修的;

  (二)进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进修成绩的。

 第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可以向市、区教育局提出进修申请,教育局应督促教师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局对开展教师进修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开展教师进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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