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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83]86号
【发布日期】1983-12-07
【生效日期】1983-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计委
《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2月7日穗府〔1983〕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由于对废钢铁管理工作有所放松,有些企业、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楷营收购、销售废钢铁;也有个别工厂企业不执行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擅自出售处理废钢铁,拿废钢铁去串换其他物资,冲击了国家计划。为保证国家上调任务的完成,确保生产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废钢铁是国家的统配物资,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广州地区的废钢铁管理工作,由广州市计委负责。各单位要健全废钢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废钢铁的管理。
二、废钢铁的回收、上交计划的指令性的计划。各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和物资计划的同时,要根据本单位产生的废钢铁资源编制废钢铁的回收、上交和需用计划,报市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然后由市计委下达。任何单位(包括经营部门)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废钢铁,不准拿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串换其他物资。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三、废钢铁收购和供应,实行统一经营。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负责收购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市区的废钢铁,并按市下达的计划调拨供应。郊区物资回收公司负责收购本区属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钢铁(含“花山会议”前已由郊区收购的部分中央、省、市属在郊区的工矿企业的废钢铁),并按市下达的计划调拨供应。各县的废钢铁经营收购业务,由县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组织收购,按市下达的计划调拨供应。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经营废钢铁的收购、销售业务。违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查明处理。
四、为减少供应、运输的环节,降低成本,市计划对部份废钢铁(包括边角料、头尾料、钢铁屑等)实行定点直供,各调出、调入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指定的工厂、品种进行调拨,不得到计划外的工厂企业组织收购。
五、加强对废钢铁外运的管理。凡运出市外的废钢铁(含废有色金属),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市计委签证盖章,铁路、交通、航运部门一律不准受理,银行应拒办付款;对私运出市的废钢铁,工商行政部门、车站、码头及金属回收经营单位有权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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