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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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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1年1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收缴项目及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按30%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部分转让的净收入。

  (二)税后利润按20%比例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国有股权应得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业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税后利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缴。

  (四)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净收入按100%收缴。

  (五)对政府特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政府的规定收缴。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收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转让收入-出资额(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应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上缴。

  (二)税后利润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规定的单项留利-补充流动资本-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允许抵扣的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市财政局财工〔1996〕408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提数扣除)。

  上述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按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单项留利及补充流动资本后的数额,再分别乘以10%的比例确定。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得股利(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收益,应在次年6月底前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决算报告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缴纳。

 四、收缴管理。

  (一)市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缴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财政部《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1999年底前发生并已达账收入的应缴未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仍按原办法清缴。

 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5〕55号文件,市财政局、国资局财企〔1995〕597号文件,市财局财企〔1995〕65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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