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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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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批复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函[1998]72号

  【发布日期】1998-03-12

  【生效日期】199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批复

(1998年3月12日粤府函〔1998〕72号)省民政厅:

  粤民老〔1997〕1号文收悉。同意你厅制定的《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你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      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省扶持老区资金(原称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以下简称“老区资金”),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原则,不搞平均分配。老区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只能用于老区,不属老区的地方不得分配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老区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五难”和扶持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其比例为七成用于扶持解决“五难”问题的公益福利项目,三成用于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项目。

 第四条 扶持公益福利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补助扶持与老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饮水、照明、修建通往管理区和村庄的公路(桥)等项目。

 第五条 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有利于增加老区集体收入的“三高”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资源型工矿企业和第三产业等项目;提高老区群众种养技术的科技培训费用;老区集体生产项目向银行信贷规模内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老区资金不得用于乡镇行政费用开支,不得用于弥补乡镇企业的亏损和偿还乡镇、管理区的银行贷款,不得用于生活救济。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每年安排的老区资金是财政预算内资金,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老区资金预算分配计划,对老区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监督老区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老建办)是老区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老区资金的安排使用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凡分配有老区资金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其民政部门(老建办)要建立专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对帐,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老区资金由省下达指标,由市、县提出扶持项目,经市、县民政(老建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审定;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审定的项目(或省直接安排扶持的项目),向市随项目下达资金,由市、县安排落实到扶持项目。省下达的项目资金,市、县不能再作调整,需调整的,必须逐级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各市在收到省下拨资金的1个月内要下拨县,县在收到资金的1个月内下拨项目。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扶持项目的追踪反馈制度,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对上年度的扶持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老区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单位、集体或个人用欺骗手段骗取老区资金或贪污、挪用、私分老区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10日颁布的《广东省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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