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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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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

“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确立了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推进了政企分开,为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国资委运作,强化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市国资委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提出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报告。市国资委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为提高决策效率,增设市国资委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企业集团实行授权经营;跨资产经营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资产经营公司发行债券和发起设立基金;决定资产经营公司的监事人选;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对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进行奖惩;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监督报告;资产经营重大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作为市国资委的工作机构,在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具体负责行使对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组织资产经营公司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受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深圳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督促检查资产经营公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国资委的决议;组织实施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审计;指导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工作,并受理监事会的有关报告;受理企业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诉,并在查明情况后予以处理。

  (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并指导、监督监事会按照《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行使监督职能。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接受市国资办的业务指导。除员工代表外,监事会成员应主要由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五)选择若干家管理规范、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具体标准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被授权企业集团不再隶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直接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对市国资委负责。

  (六)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企业集团的考核和奖励办法,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调整资产经营公司机构,规范工作程序

  (一)调整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的人员构成,所属企业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再进入董事局,并适当配备部分社会专家董事。调整后的董事局要真正成为决策机构,同时修订《关于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暂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三家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的人员编制,对员工人数实行总量控制。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由资产经营公司自主决定。

  (三)资产经营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增强整体竞争能力。

  (四)资产经营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所受理的企业产权代表报告,要根据报告的性质分别规定明确的批复时限。

  (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管应主要通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对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以个人名义事先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并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指示在企业表明意见,最终影响企业的决策。

 三、进一步理顺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

  (一)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应重点研究本系统的战略规划和把握发展方向,切实行使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市属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和董事长、监事和监事会主席以及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等人选,企业经营班子(包括总经理)的聘任权要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班子成员仍由资产经营公司聘任。

  (三)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应通过所派出的产权代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意见,主要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贷款担保和收益分配等事项,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审议,凡列入年度经营计划并审议通过的经营事项,产权代表无须另行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五)市国资办负责对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派出的产权代表必须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的事项。同时建立产权代表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按规定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六)修改、调整现行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办法,将产权变动的部分批准权下放到集团公司,以减轻资产经营公司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制度,适当提高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的利润收缴比例,以增强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能力、资本运作能力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的能力。

  (八)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强对产权代表工作情况及所属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进一步加大奖罚的力度。

  (九)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资产与财务状况以及工资、奖金发放情况的监管,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进一步加大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的力度;要以出资人的身份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四、分离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

  (一)资产经营公司是企业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禁止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把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二传手”,以减少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行政“中转”事务,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能够集中力量搞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

  (二)凡不涉及出资人职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事务,包括会议通知、文件转发、报刊征订、统计、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以及扶贫、捐赠等社会活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直接面对企业,不得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和转办。

  (三)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只在本部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五、大力调整集团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组织架构

  (一)力争用3-5年的时间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分集团公司经营过度分散的格局,使每家集团公司都有自己明确的主导产业,都有自己的强项或拳头产品。

  (二)切实改变部分企业集团管理层次过多,导致人浮于事、浪费严重的状况,精减机构,减少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集团公司总部应当成为决策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和财务控制中心;二级企业应当成为生产经营中心、质量控制中心和成本中心,实行专业化经营,不能搞纯产权管理;三级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法人资格。有条件的集团公司逐步推行事业部制。对调整后仍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纯产权管理型集团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

  (三)集团公司要妥善处理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的关系,集团公司工作的重点是搞好生产和经营,资本运营必须服务于生产经营和围绕生产经营来进行。

  (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必须限制和减少领导职数,要充分采用交叉任职或兼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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