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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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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2〕33号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2002-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2〕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广东省关于建设100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意见,提高我市普通高中办学的整体水平,我市决定在实施教育综合改造工程中建设一批示范性普通高中。现就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战略意义

  “九五”期间,国家提出了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构想,原国家教委1995年颁发的《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要求各地把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作为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次提出“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省教育厅《关于启动“1521”工程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通知》(粤教基〔2002〕9号)提出:“十五期间在建设200所省一级普通高中的基础上,建设100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称1521工程),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提升普通高中教育的整体水平”。

  为了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我市决定把23所省、市一级中学和1所办学条件好、办学水平较高的一般中学建设为示范性普通高中。通过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增加高中优质学位,使24所学校成为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能力的示范性学校,从而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各级学校办学条件的全面改善和教育整体水平、效益的全方位提高,增强基础教育的发展后劲,保持我市基础教育在全省的领先地位,并为培养高素质建设人才奠定厚实的基础。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教育需求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统筹规划,确保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工作有序、协调、健康开展

  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必须与我市作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地位相适应,必须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配套,必须与调整中小学布局、改造“用地特困学校”工作相结合。在建设目标上,坚持“硬件达标”与“内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原址改造的学校,要注重内涵发展,办学条件要达到国家和省的相应标准;属于易地新建的学校,要坚持高标准办校,办学条件力争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在建设步骤上,坚持分期分批、逐校论证的原则。在申报工作上,坚持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市教育局从2002年至2004年分批向省教育厅申报,争取到2005年24所学校全部进入省的示范性高中行列。在经费投入上,坚持谁管理谁负担的原则。市属学校的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投入,区、县级市所属学校的建设费用由区、县级市负责筹措,市给予适当补助。在学校布局上,坚持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或易地建设的高中校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高中校区可考虑在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新区选址,以带动当地教育水平的提升。

  三、坚持质量第一,切实把示范性普通高中办成推进素质教育的实验和示范基地

  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在深化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体现先进性和导向性,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一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二要勇于开拓,更新观念,体现先进的办学理念和鲜明的办学风格;三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生源;四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努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课程体系;五要全面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教育的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六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学校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模式的改革;七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四、以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为契机,推动基础教育的全面发展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一)进一步调整基础教育的办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老城区以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为契机,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协调、指导下,把一批每年只招4个高中班以下的完全中学改办为初级中学,把一批办学条件较差的初中改办为小学,以全面整合老城区的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各级学校的办学条件。新城区和县级市也要进一步调整基础教育的布局和结构,通过调整优化资源,相应增加初中和小学学位。

  (二)继续巩固“普九”、“普高”成果,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各区、县级市要正确处理好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与“两基”、“普高”的关系,不能因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而影响对“两基”的投入,影响“普九”、“普高”的巩固和提高。各级学校必须认真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特别要重视提高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各地在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初中的指导和投入。市将通过组织教研人员和优秀教师下乡支教、城乡学校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初中教育的发展。城区学校、特别是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把支持农村学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多元投入发展基础教育。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大幅度提高,使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要不断增强我市的教育实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仅靠政府的投入显然不够。为确保24所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完成基本建设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各级政府必须研究和制定政策,创设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建设国内一流的普通高中,使我市教育事业与时俱进,为率先实现现代化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五、采取措施确保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将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广州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市属学校实施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和实施。各区、县级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的领导。

  (二)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在资金上予以保证。基础教育是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基本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关系到基础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各区、县级市一定要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在资金数量上予以保证,使每一所学校的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按需到位。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齐心合力推进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市、区(县级市)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制订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规划,按照逐校论证的原则,审定各校实施方案;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资金、征地、报建、招投标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任务;三是做好建设过程中质量和资金投入的监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加大培养骨干教师、名校长及引进优秀人才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五是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做好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审、申报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予以解决。

  (四)结合办学布局调整,通过多种途径实行高、初中分离。在城区教育综合改造工程和各区、县级市的办学布局调整过程中,要通过把一批完全中学改办为初中,新建、扩建一批初中,易地建设高中部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址办成公办初中等多种途径,提供足够的公办学校初中学位,确保满足辖区内适龄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为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高、初中分离创造条件。实行高、初中完全分离的学校,必须在妥善解决初中学位分流的基础上,才能停办初中。同时,现有的公办学校要改变办学体制、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五)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局面。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关键,在于培养和引进优秀教师和优秀的学校管理人才。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不断推进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建立人才竞争和成长机制,保证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人才辈出、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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