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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68号
【发布日期】1995-06-28
【生效日期】1995-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土地预征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粤府办〔1995〕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已明确提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省人民政府意见,全省各地今后一律不得再搞预征土地。对已经预征的土地,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凡未填(挖)土的,一律不得填(挖)土和投入建设,继续由农民耕种;已经填(挖)土尚未有建设项目的,应组织复耕,不得撂荒闲置。
二、已经签订预征土地协议并付了部分补偿费的,应按协议商定的期限、数额予以兑现;暂无能力支付尚欠的补偿费的,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期支付或按欠支部分的比例退还土地。
三、签了协议而未付补偿款的,应尽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取消协议。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预征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今年内作出处理。各市人民政府对预征土地的检查和处理情况于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作一书面报告。省国土厅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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