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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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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0]45号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2000-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穗府〔2000〕45号2000年10月24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政府《关于加强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通知》(穗府〔1996〕109号)执行以来,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持续增长,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建设,特别是地铁建设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工作,理顺土地出让金收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土地招标拍卖方案。从1998年8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全面实施招标拍卖制度,为了合理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国土局在将方案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决定之前,提前将上述方案(包括地块情况、成本分析、估价办法等)送给领导小组主要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正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严格按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确定的出让合同缴款期限和比例以及其他招标拍卖的条件,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和市场竞争的公平。

 三、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由市国土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执行情况,对不按时缴款的单位,应分析情况、查明原因,对于逾期半年不缴交出让金的单位,将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限制,包括收取滞纳金、停办预售证、收回土地等。对所有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除令其限期补缴外,每逾期一天,按1‰缴交带纳金,同时,取消其以后参与土地招标拍卖的竞投资格,不缴清款项不得参加新地块的投标。

  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

 四、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09号文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返还或缓交的审批权集中在市政府”的规定。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局会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市长一支笔审批后执行。解困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仍按市政府原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土地开发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进行土地开发的单位必须制订土地开发计划,在计划、财政、国土部门一审核后实施。土地开发必须与城市规划、城市改造、经济发展、政府财力等相适应。同时应加强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和开发成本的控制,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按照财政部要求,缴交土地出让金(含预收款)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国土局开出缴款通知书后,到代收款银行缴款,将款直接缴入市财政局的土地收益专户。款项到达市财政专户后,市国土局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七、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建立定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收缴核对制度,完善征收环节,同时由市财政局会市计委向市政府报告收支情况。

 八、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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