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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22
【生效日期】1995-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荣誉市民优惠待遇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我市已于1994年荔枝节期间授予李嘉诚、于元平、池田大作等46位海外知名人士、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为继续做好荣誉市民的授荣工作,表彰他们对深圳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市政府决定“深圳市荣誉市民”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在每年召开一次的深圳市人代会、政协会议期间,邀请荣誉市民列席有关会议或活动。
二、深圳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邀请荣誉市民列席,享受贵宾待遇。
三、荣誉市民除凭《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享受普通市民在参观、游览、住房等生活待遇外,在深圳活动期间,可凭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礼遇。
四、荣誉市民入出深圳对外开放口岸,可凭《深圳市荣誉市民证》和入出境有效证件,边检和海关给予优先办理手续;出入“二线”检查站,可免下车,给予方便礼遇。
五、荣誉市民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待遇。
六、荣誉市民在市、区所属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看病享受“优诊”待遇,荣誉市民每年可接受一次免费的常规健康检查;其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可享受普通市民同等待遇。以上优惠待遇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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