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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1-13
【生效日期】1998-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粤府〔1998〕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精神,为了使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扶持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和劳动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其中,申请3至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二、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经营方式全部放开。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借此而干涉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搞“挤、卡、压”。坚决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
三、在老、少、边、穷地区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可予核准登记。对异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和就业证明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个人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等。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五、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经省工商管理局核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私营集团有限公司:(一)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二)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龙头产品;(三)年产值或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四)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省、部级优质奖。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六、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开展边境贸易。支持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到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私营企业再回广东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进行再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应待遇。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公安部门可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给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对经营良好并达到一定创汇额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予以申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科技人员评定职称,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填报有关材料,各级科委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按程序提交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全国统考的专业,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企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科委向省科委申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鉴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八、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并经民政、税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劳务、修理等行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参与多种形式经济联合。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现有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在经营期限内,可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
九、私营科技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并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进行审查批准的,可享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在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时,在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免征增值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折为股本,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金的,其所占份额可超过20%,但不得超过总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收取场地租赁费用。市场由工商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留、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人事、文化、物价、城建、土地、技术监督、卫生、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紧密协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多做扶持引导工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旅店、饮食店、发廊、文化娱乐、运输、废旧物资收购等重点行业的管理。加强私营企业内部核算和建帐建制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违章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保证协会能正常开展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及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促进其健康、稳步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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