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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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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处理果 权属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革发[1981]100号

  【发布日期】1981-06-26

  【生效日期】1981-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

(穗革发(1981)100号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县、郊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各公社、生产大队:

  近来,各地多次出现私人强行要回合作化时已入社的果树,因而发生纠纷。为了进一步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保障集体经济不受损失,群众利益不受侵犯,现对处理果树权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经济是农业现代化不可动摇的基础。农业合作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必须坚持。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生产管理的规模和形式的改变。家庭承包制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而不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广大干部和群众都必须维护集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人民公社“四固定”时确定划归集体的各项生产资料“凡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是集体所有制,并“保障所有权不变”。对已归属集体的果木,包给社员管理的,所有权仍属集体,个人只是专业承包,应对集体负一定的产量责任,不能认为这是退给个人所有,已作退回私人所有的应予纠正。“四固定”时仍属私人所有的果木,以后收归了集体的,应退还给个人,承认是私人所有。

  (三)对合作化时入社,归集体所有的私人果树、竹木,有的当时已折了价,有的虽未折价,但因收归集体的各项不同的生产资料,已经作了摊平处理,且多年来已共同受益,都应该承认是集体产权,不能退还给私人。

  (四)集体与个人的山林、果木凡有争议权属不清的,应派出干部进行研究确定,作妥善处理。如调解无效时,即提请人民法院最后裁决。对权属不清的果木,在所有权未确定前,任何人都不准砍伐,或随意收回有争议的果木,违者作破坏生产,依法惩处。

  (五)各级政府要反复宣传中央七十五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林业各项政策。广大干部和国家职工都要维护集体利益,自觉遵守各级政府规定的政策法令,并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六)个人与集体的其它各种有关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问题争议不清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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