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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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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失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3]59号

  【发布日期】1993-01-17

  【生效日期】1993-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

(1993年1月17日深府〔1993〕59号)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投资导向目录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由市计划局每六个月在《深圳特区区报》和《深圳商报》公布一次。

 二、市政府委托福田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和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变更事宜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变更(不包括本办法六、七项规定的项目);

  (四)增加注册资金;

  (五)延长经营期限、终止合同或歇业(不包括涉及土地和特种、专营、控制的项目);

  (六)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转让的,凭公证机关出具的产权转让协议公证文书、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董事会的决议,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向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申请立项审批:

  (一)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项目的;

  (二)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

  (三)属于特种行业的;

  (四)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和专营项目的;

  (五)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

  (六)上述各项范围的企业需设立分支机构的。

  上述第(三)、(四)款的具体行业和项目见《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附件二。

 七、超过深圳市审批权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由市计划局直接受理,经市政府会议议定后,报国家计委立项审批。

 八、对须立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办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联审会议进行联审。投资者凭市外资办批准文件,迳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九、立项审批联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次。对申请立项审批的项目,市外资办应从收齐申请文件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产权转让等登记注册情况,应向市外资办备案。

 十一、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迳向税务、银行、海关、供水、供电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凭市政府外资办同意立项的批文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市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前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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