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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3]62号
【发布日期】1993-06-30
【生效日期】1993-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撤销一德西路等
三十六条路段的临时占用道路摊档的通告
(穗府(1993)62号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为配合整治我市交通秩序,撤销占道摊档,恢复城市道路功能,特通告如下:
一、撤销以下三十六条路段的临时占用道路摊档:
(一)一德西路,大新路,侨光西路,连新路,府前路,吉祥路,盘福路,教育路,西湖路,站前路,长堤大马路,美华路的占道摊档;
(二)寺右新马路,达道路,东湖路,建设大马路,建设六马路的占道摊档;
(三)文明路,越秀中路,南岸路,多宝路,华贵路,宝华路,荔湾路,长寿路,龙津东、中、西路,黄沙大道,十三行路的占道摊档;
(四)新港中路,新港西路,前进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江南大道南路的占道摊档。
二、临时占道摊档是临时性的,因此,凡属以上撤销路段的临时占用道路摊档,原则上以业户自谋出路、自找室内场地经营为主。
三、各辖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本通告规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撤销临时占用道路摊档工作。对个别有困难的,由辖内人民政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置入室经营。
四、凡属撤销路段的占用道路摊档,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应及时地逐个收回并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占用道路摊档(亭)必须在限期内全部拆除。
五、凡属撤销路段的占用道路摊档业户,应服从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本通告执行、自行做好摊档的迁移清理工作。对拖延或拒迁的,作无证经营处理,并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拆除、清理占用道路摊档(亭)。
六、已撤销了占用道路摊档的路段,市、区城管、市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从严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重新占用道路经商。
七、对一九九二年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25号文件规定撤销的二十一条路段的占用道路摊档而没有按期撤销的,必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撤销。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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