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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2002-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通知
(穗府〔2002〕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并且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针对1999年减负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大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多数部门和单位的涉农收费是规范的,农民直接负担的村提留、镇统筹费逐年下降,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5%标准。但从近期省政府检查组对我市部分区、县级市涉农收费检查的情况看,仍有个别部门的涉农收费比较乱,有的地方国土规划部门仍在收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地方对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没有很好地落实,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报刊订阅摊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决心抓紧解决。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将在近期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3〕65号)、《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办明电〔1999〕2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等文件,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通过学习,认真解决个别涉农收费部门和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和政策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凡是中央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都要无条件地坚决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变换手法恢复收费。各地违反审批权限自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门不得新开涉及向农民收费的项目,增加农民的负担。严格按照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把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特别是近期省政府检查组检查时发现的、违反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乱收费较为严重的部分地方,要以区、县级市为单位进行一次重点自查。全市教育、计生、建设、国土、民政、电力等涉农收费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顿工作要条块结合,重点放在镇级基层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清理整顿工作必须认真、深入、细致,边查边改,对清理查出的超收、多收、乱收的违规涉农收费要坚决清退处理,真正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处理坚决,整改彻底。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要在2002年3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的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检查,并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及群众投诉乱收费较多、经查属实的单位,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影响恶劣的予以曝光。各地要通过这次对涉农收费的治理整顿,使农村“三乱”得到有效遏制,使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落实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责任制,健全涉农收费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对涉农部门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教育,要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各级政府和涉农收费部门要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把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全部公开,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各级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涉农收费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部门责任,带头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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