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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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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2000-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公共

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对公共汽车电车的管理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市场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公共客运企业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使《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汽车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业务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车辆依法持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的从业人员须依法申领上岗证件。

  客运交通企业应当按前款规定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及配套保修业务(含包租、租赁业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自2000年9月1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资质合格证书,方能经营。

 四、未按规定办理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手续的车辆(含外地客运车辆),不得在本市区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

 五、外地客运车辆进入本市市区范围,不得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停靠或者上下客。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对违法进行营运的车辆进行处罚。可以现场即时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影响交通秩序或现场难以及时处理的,可将违法车辆强制到适当地点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完毕方可驶离。

 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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