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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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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31

  【生效日期】2000-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2000年12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仍然存在规模小、档次低、对外发展能力弱、所受限制较多等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质量,并使之上规模、上水平,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现就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政策

  (一)取消对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所作的限制规定,境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均可来深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个体户。

  (二)取消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三)放宽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和商品,个体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五)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的房屋可用作经营场地。

 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发展

  (六)鼓励私营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放宽私营集团公司的组建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可申请组建集团公司:1.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有5家以上控股子公司;2.核心企业和控股企业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七)引导、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上市。

  (八)鼓励私营企业采用参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私营经济成份占控股权。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亏损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根据中发[1998]10号、粤发[1998]11号和粤府[1997]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安置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收的减免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十)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私营企业申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发[1997]37号文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1062号文,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符合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条件的私营企业直接向市贸发局申请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符合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批准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拓展保税业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鼓励私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私营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深府[1999]171号文)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二)私营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三、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三)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自觉依法纳税且工商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给予人才政策扶持,可由市、区人才、劳务服务机构负责代理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干、招调工手续。高科技私营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入户,按市政府10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进一步简化私营企业人员的出国和赴港澳手续。对出口创汇私营企业,公安机关比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给有关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为其往返提供方便。

  (十五)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岗分流人员,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六)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对没有法律规定和未经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干扰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制止借管理之名,搞行业限制和行业垄断。个体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和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应将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制定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个协、私协、商会要积极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各级政府联系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十九)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事程序。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办法;要及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个体户、私营企业应坚持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坚决执行社会保险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讲求社会公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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