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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57号
【发布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1994-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4〕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已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先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不能擅自转让。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含大型、特大型企业)产权转让,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核或批准,其中县(含县级市)属企业的,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地级市政府审批;省和地级市属企业的,由同级政府审批。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向外商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报批手续时,应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控制向外商出让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产权。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转让底价。没有进行评估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资产评估的同时,应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
三、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原则上要一次付清价款。如果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在取得担保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欠交部分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付清全部价款后才能办理产权变动、注销及转移手续。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和安置企业职工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作弥补财政赤字或发放工资奖金。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要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不得采取成批进行、全面铺开、限时完成的做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前,要充分征询企业职工意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再就业、劳动保险以及离退休人员安置等问题,确保社会安定。
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反映并提出处理办法。
各市和省直各主管部门要按国办发明电〔1994〕12号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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