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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29号
【发布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1995-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国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国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
(粤府办〔1995〕29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国土厅(挂广东省测绘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在国土管理方面,要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要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对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促使土地资产增值;要加强执法监督,制止乱占滥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在测绘管理方面,加强测绘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组织好我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测绘标准化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将土地资源详查成果成图的检查验收、土地价格评估的具体业务、测绘产品质量的评定、仲裁检验等技术性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国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省有关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国土资源的调查、区划、评价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土整治、开发、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计划;统筹协调国土整治的活动。
(三)统一管理土地和城乡地政,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承办由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定额指标,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市场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办违法用地和非法交易案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城乡地籍,负责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和定级工作;调处土地纠纷;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组织地价评估和实施地价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六)研究制订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测绘技术标准,管理测绘标准化工作;审核和发布重要地理测绘数据。
(七)管理测绘行业和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和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以及测绘任务登记工作;指导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管理和规范测绘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国土、测绘方面的科学技术、信息系统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和测绘管理干部培训。
(九)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
(十)负责有关国土、测绘方面的外事活动。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的政务工作;起草或审核厅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文件;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信访、调研、综合信息、新闻报道、财务、房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接待等行政事务以及史志编写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草拟国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国土管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综合统计工作;汇总编报年度综合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基金投放计划及使用方案;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四)规划处
拟订中长期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和荒废土地开发垦复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参与重大整治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后效预测。
(五)建设用地处
审核和管理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及其他形式的权属转移;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有关计划;实施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地的管理工作。
(六)地籍处(挂省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负责土地资源及其权属调查、土地等级估价、土地登记及地籍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查;裁决地价纠纷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七)土地监督检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八)地产市场管理处
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产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非农用地使用及其流转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中地价、土地增值额的审核工作。
(九)测绘地名管理处(挂省地名办公室牌子)
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质;仲裁测绘纠纷;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界线;负责地图编制出版的版权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地名档案资料;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和省内重要地名的标准化工作。
(十)国土测绘处
拟订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审定专业技术设计;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写综合性技术总结;负责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统一管理;对厅属测绘生产单位进行业务技术管理。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测绘科技、教育和国土、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及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管理的宣传教育,指导干部专业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保险、保卫、培训以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三)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主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共青团和工会工作;指导本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监察室(与纪检组、审计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所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土厅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34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国土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9名。
六、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政厅的关系
国土厅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组织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地名档案资料,办理地名命名、更名事宜。民政厅参与地名调查和地名标准化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和更名事宜。
(二)与海洋与水产厅的关系
潮间带在围垦前属海域范畴时,由海洋与水产厅管理;潮间带在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厅管理;能否围垦或利用潮间带从事非种养业建设,由国土部门会同海洋与水产、水利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政府裁定。
(三)与计委的关系
国土厅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及组织国土资源综合考察,为计委编制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提供依据。计委主要负责制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内容的方针政策,综合平衡和协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与农办、农业厅、水利厅的关系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确认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的征用、报批手续及其后续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土地转包和农业承包合同的转让等的指导、监督由农办负责;有关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由国土厅、农办、农业厅依法共同负责。滩涂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由国土厅负责,水利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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