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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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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0-15

  【生效日期】1992-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近两年,省政府先后颁布了《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各地各部门都认真贯彻实施,基本上做到按规定处理和管理没收物品。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对没收物品的管理措施不严,出现压价收购、擅自处理、变相私分等现象。为完善没收物品的管理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贯彻省政府上述两个规章,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中央驻粤单位(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章者没收的物品及追回的赃物(以下统称没收物品)的管理,均应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各执罚单位应在作出没收物品的决定生效后10日内将没收物品造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属专卖、专营物品的,应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按罚没收入监管关系报送监管的财政部门)。

 三、没收物品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枪支、弹药、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物品等不得拍卖的物品,由执罚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有利用价值但不适宜折卖的,由执罚单位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无利用价值的,由执罚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三)除以上两类物品外,其余没收物品由执罚单位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任何执罚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属专卖、专营的,由有经营权的单位参与竞买。在尚未建立拍卖行的地方,可暂按原规定处理。

  没收物品属国家限制进口的24种商品,委托公开拍卖或按规定处理后需销往省外的,省有关部门凭拍卖行成交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出省手续。

 四、拍卖行应于拍卖成交后将拍卖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拍卖没收物品的价款,拍卖行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由委托拍卖的执罚单位按监管关系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对拍卖行的拍卖活动和执罚单位的缴款情况应实行监督。

 五、执罚单位所需办案经费补助,按现行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对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执罚单位,财政部门可按其上缴财政数额的10%以内比例给以奖励;对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除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财政部门还应扣减其部分经费。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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