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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汇发[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粤汇发[2002]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最近,我分局在调查中发现,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一些行业,特别是涉外旅游、宾馆、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外币计价结算,擅自收取外币现钞,个别单位甚至拒收人民币的行为。
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发布实施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八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实施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严重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主权货币的地位,现就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币现钞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如因特殊情况需收取外币现钞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事先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三、境内机构从事贸易、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擅自保留或存入银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币现钞,更不得为其办理现钞转为现汇和境内外汇划转。
五、境内机构资本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外汇管理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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