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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价[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2001-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深价〔2001〕48号)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市区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二、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的基础上,按照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以及专门停放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车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停车场经营者应执行以下免收费的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含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以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车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文件,并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七、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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