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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9-15
【生效日期】1990-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擅自以股票债券等形式集资的通告
(1990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务院(1987)22号文规定,企业以股票、债券等形式集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最近一个时期,我市个别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擅自以股票、债券或其他方式在企业内部集资,有的还扩大到社会发行。一些不明真相者竞相购买,造成非法的流通转让。这些情况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而且可能危害投资者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取缔证券场外非法交易的通告》的精神。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肃证券管理法纪,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内部或社会以股票、债券及其它方式进行集资活动。此类情况,一经发现查实,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9)174号文件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清退款项外,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发行总额5%以下罚款上交国库。对拒不配合执行的,可通知银行冻结其帐户,取消其今后的发行资格,并追分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和转让的股票、债券及其收据,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非法买卖,违者除追究发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对当事人双方将按市政府1990年5月28日通告处理。
三、原批准为股份公司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股票,内部又已办理发行的,应于本通告后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申报有关材料,待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后再作处理,逾期不申报的,将按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发行,任何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不得为之办理承销、转让及相关服务。
五、凡因涉足非法集资发行和场外交易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将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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