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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33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颁发《广州市东风路交通
管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4>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东风路交通管制区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东风路交通管制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缓解道路堵塞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风路交通管制区范围东起中山一路立交桥西侧匝道边,西至人民北路东侧人行横道线。
第三条 凡进入该管制区内的车辆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城监、市政、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制区每日从8时30分至17时禁止一切非机动车辆行驶。
第六条 管制区内设置道路中间护栏,封闭南北向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通行。但东风路转建设六马路路口,东风路转先烈南路口,东风路转农林下路口及东西两边桥孔除外。
第七条 管制区内道路路面划分小车、大车直行车道、右转弯车道、公交车专用道。各类车辆应按交通标志标线指定的车道行驶,摩托车只准许在右转弯车道行驶。
自行车在非禁行时间内可在公交车专用道行驶,公共汽车在右转弯车道行驶。
第八条 在禁行时间内进入管制区路段的自行车,可在人行道上推行,不准骑行。
骑自行车者和行人横过东风路应走人行、自行车天桥,行走人行、自行车天桥的必须ご�疹煌ū曛净蚪煌ū晗咭来紊下洹�
违者,罚款5元或�哿糇孕谐怠�
第九条 禁止在管制区内的道路和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公交车、职工上下班交通车临时上落客除外,但应停靠道路右侧),不准设置各类车辆保管站。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第十条 禁止在管制区内的道路及人行道上占道经营。违者,由工商、城监、公安交警部门没收摆卖物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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