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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27
【生效日期】1986-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四病”防治管理意见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精神病、结核病、麻风病、性病(简称“四病”)是一类社会性很强的疾病,加强对“四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由于“四病”的防治管理涉及面广,必须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重视支持。为此,特提出《广州市“四病”防治管理意见》如下:
一、目的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主动发现病人,积极控制传染源和发病诱因,掌握“四病”的分布情况与发病趋势,采取相应的防治管理措施。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家属的负担。向群众宣传保健卫生知识,为社会安定,为精神文明和四化建设服务。
二、防治管理范围和对象
1、凡广州地区内――包括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广州地区的部门或机团单位,有关“四病”防治问题均属本意见管理范围。
2、对现症精神病、结核病、麻风病和性病患者,积极进行治疗、康复和管理(其中性病暂以淋病、梅毒为重点,同时注意软性下疳、生殖器疮疹、尖锐湿疣)。
3、对结核病、麻风病和性病的发病地域和单位以及病人集中治疗的地区或单位,加强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扩大传播。
4、对外地流入本市的慢性精神病人、性病和麻风病患者及时进行收容检查、治疗、管理和遣送。
三、防治管理的分工与协作
(一)卫生部门的责任:
1、制定“四病”防治计划。加强对“四病”的发病率、患病率、流行病学和防治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四病”患者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治疗、提高治愈率。
2、负责对四种病人的检查确诊和治疗,并对无家可归、无处遣送的麻风病患者,在麻风村就地临时安置。
3、加强卫生宣教工作。要把“四病”防治知识广泛向人民群众、病者及其单位和家属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卫生知识水平。
4、落实计划免疫。组织落实卡介苗接种,特别是新生儿初种,同时做好一周岁、小学生和初中学生的复种,以提高对结核病的预防效果。
(二)公安司法部门的责任:
1、收容处理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包括本市和盲流人员)。属言行政治性明显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患者,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看管,其余属本市户口,且病情确属严重者,送市卫生局精神病院治疗。病情一般者,查实其住址后,通知其家属领回。属“三无”者(无直系亲属、无工作单位、无生活来源)送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治疗。
2、收容流落街头的麻风病人,送市卫生局皮肤病防治所检查或治疗,并协助卫生部门对外地患者治愈后的遣送工作。
3、收容暗娼、嫖客,分别送妇女教养所和劳教所,并协助进行强制性的性病检查治疗。
(三)、民政部门的责任:
1、负责收容由公安部门收容转送的流落街头的“三无”精神病人(包括本市和盲流人员)。
经公安部门收容转送卫生部门治疗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责。病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无处遣送的“三无”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2、由公安部门收容转送卫生部门检查治疗的麻风病人,经皮肤防治所检查,属无传染性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对需要住院的麻风病人,其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对麻风院(村)的“三无”麻风病人,也由民政部门负责救济。
3、对患有性病的暗娼、嫖客,经卫生部门治疗后,属盲流人员者由民政局收容站负责遣送。
4、协助区(县)、街道对临床治愈或轻度精神病人开展“工疗”。
(四)其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四病”防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加强领导,帮助有关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统筹管理,房管部门提供场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和指导,公安部门协助督促,民政部门支援救济、工业部门提供生产(或加工)的原材料,让病人在管理站内参加生产,进行“工疗”,以利病情的稳定、康复并自食其力。各单位都有责任关心和管理好本单位的精神病患者,不得把他们推给社会。
2、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运输部门,有责任制止外地精神病和麻风病患者流入本市。
3、服务、旅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制止卖淫行为,并应主动协助公安部门收容处理暗娼、嫖客,防止性病的传播和流行。对留宿,甚至窝藏勾结暗娼、嫖客进行卖淫活动者,要追究责任。
4、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健能力,自觉抵制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的陋习。
5、市计委负责统筹规划市、区、县的精神病院(所)和麻风病院的建设。各区、县新建、改建精神病院(所),原则上由区、县负责,市给予适当支持。
四、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
1、每年市财政拨出“四病”防治专款,由市卫生局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2、区、县地方财政每年对本地区“四病”防治给予适当补贴。
3、各级民政部门给新开办的街道精神病防治管理站补助二千元。每年给旧站补贴五百元。
4、成立“广州市精神病防治基金会”发动病者单位、社会机关团体和各界人士赞助。
(二)经费使用原则
1、没有工作单位又不符合民政救济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补助;盲流来市的无能力自付医药费的性病患者临时性的医疗费开支。
2、组织“四病”防治管理活动及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开支。
3、编印“四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4、城乡基层卫生院兼职医务人员的健康津贴补助。
五、组织领导
1、成立“广州市慢性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市计委、经委、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房管局、劳动局、服务旅游局、供销社及市委“五四三”办公室、市侨务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派负责干部参加。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慢性病、地方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日常防治管理业务由“广州市肿瘤慢病防治管理办公室”(简称“肿瘤慢病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干部与“肿瘤慢病办”联系,共同负责有关决策的组织实施。
2、领导小组根据“四病”防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关会议,检查布置工作。
3、各区应建立相应的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四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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