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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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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价管字〔2002〕8号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2002-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深价管字〔2002〕8号)

(2002年3月27日)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粤价〔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物价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我市未开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个别收费项目。根据深府办〔1999〕130号文件精神,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原则上仍不开征。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市人大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取消收费项目的各收费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合并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

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

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5

40

90

115

370

750

1000

取消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1)乡镇规划区

(2)管理区(中心村)

土建总造价

5%

3%

暂不调整

取消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1)基建工程

(2)维修工程

工程总造价

工资额

4‰

2%-3%

2002年

2‰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90

不超过80

不超过80

暂不调整。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按粤价[1997]6号文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粤价[2000]

157号文执行

暂不调整。

7

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文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广州

小区建设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

(2)其他地区

基建投资额

6%

12%

5%

5.5%

11%

4.5%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其他地区

建安工作量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

0.8‰+0.3‰

1‰+0.3‰

统一为1‰

10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3%

1.4%-2.1%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3%-0.6%

0.2%-0.4%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3)小城市(县、县级市)

建安工作量

1.5‰

2‰

2.5‰

1‰

1.4‰

1.7‰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5元

3元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鉴证费

工程造价

0.2‰

0.14‰

1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0.7‰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

(2002年1月30日)

粤价〔2002〕3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范围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批准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收费是指全部建设收费,而不是仅指对住房建设部分。

  二、全部建设的公证收费按原规定标准60%执行,其他的公证收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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