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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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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46号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2002-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对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要求,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特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分工��

  (一)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二)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协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程序��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省防火办主任向省森防指副总指挥汇报,并报省政府值班室,副总指挥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二)省防火办值班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三)召开省森防指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防火办主任组织实施。

  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其他成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政府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四)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提出调查报告,并向省政府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由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要求

  (一)市、县(区)、乡(镇)、村对发生的森林火灾都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扑救和紧急处理,防止山火蔓延,减少火灾损失,并在扑火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二)火情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上下通讯联络要保证畅通,火灾报告制度要严格遵守。��

  (三)对火灾现场要注意保护,以当地公安机关为主,迅速查明火因,追查肇事者,对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四、预案内容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省森防指一副总指挥到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省防火办、省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除由少数同志负责值班和面上工作外,其他人员集中负责大火的处置工作。若人员不够,可从省森防指成员单位、省森林公安局抽调人员参与工作。��

  必要时,省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委派省森防指成员,带领公安、林业及有关部门的人员,迅速赶赴火场组织协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由县组建的民兵应急分队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乡镇、县、市级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省防火办商请省军区、武警总队和公安厅,调集部队和公安干警为第三梯队。��

  (三)通讯联络。省通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省防火办,组织做好线路保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确保火场内外、火场与前线指挥部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通讯畅通无阻。��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实行林火信息实时卫星通讯传输,由赴前线指挥部工作人员携带移动通讯、卫星通讯设备到火场。同时,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部门,安排专人,固定电话,同省防火办随时保持联系。��

  (四)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省气象局、广州卫星地面接收站与省林火卫星监测中心负责火场火情监视,及时向省森防指提供火情信息。必要时,省森防指商请民航中南管理局协调安排飞机进行监视。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省气象局责成有关市气象局,指定当地气象台(站)负责,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尽快报告前线指挥部,必要时,派员到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服务。��

  (五)扑火机具的调备。根据扑火需要,由省防火办在省防火物资储备库中调拨扑火物资或在有关市、县(场)森林防火指挥部集中调集灭火机具(包括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油锯等),送前线指挥部调拨使用。必要时,省森防指商请国家林业局调派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直升飞机进行吊桶洒水灭火。��

  (六)后勤保障。对扑火所需的电力、燃料,省经贸委协调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就近调运,并保证供应;省计委、省农业厅、省物资集团公司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品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保障工作;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成医疗队,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负责扑火救灾的医疗救护工作;省交通厅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管理局要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为输送扑火抢险救灾物资、扑火队伍和灾民等优先安排交通运输工具;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筹拨抢险救灾所需资金。以上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火案查处。对特别重大和查处难度较大的火案,由省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地方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省森防指。��

  (八)善后处理。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九)宣传报导。 省广电局根据 《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宣发 〔1999〕 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1999〕85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严格把关。新闻媒体要求现场采访报道的,必须由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对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必须经过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核实,由省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再统一发布。火情报道要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五、本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具体安排,指定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六、本预案由省防火办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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