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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办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10-22
【生效日期】1999-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办发〔1999〕2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0月22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管管理制度。根据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4、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建立后,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审批。其中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会提出人选,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出人选,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省政府领导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其中,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并分别征求省纪委、省总工会意见,省委组织部考察,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按有关规定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公司党委研究,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分管副省长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中,一类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备案。
--其它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由企业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任用前,要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任用前征求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按企业类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5、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评价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制度。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后,根据企业资产、营业额、利税等主要指标,对企业重新分类,企业类别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界定一次。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涉及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办理出国出境、人员交流,以及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等,不再以企业原行政级别为依据,要以企业新的分类为参考。
6、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与原行政级别脱钩。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以其所在企业类别、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7、省属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后,按经济指标划分为三类九级,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企业分类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税金总额)、营业收入三大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占有一定的权重。对不同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优惠程度导致的差别,设置行业系数进行调整。企业分级采用总资产贡献率、净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利润上缴率等相对效益指标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相对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依据。第一次评定以前两个年度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为基准。
8、省属企业分类定级后,为便于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涉及阅读文件、参加会议等,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厅局级单位执行,一、二、三类企业暂相应参照厅、处、科级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改革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竞争机制
9、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制。担任企业领导职务须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具备必要的条件,除了具备一定的健康、年龄、学历条件外,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品行端正,善于与人合作共事,尤其是要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水平,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历并取得过较好的业绩。任职资格由权威的中介机构测评确认。
10、拓宽选拔渠道,改进任用方式。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由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公开招考、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新任企业领导人员尽量通过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小企业的领导人员逐步过渡到以聘任和公选为主,对采用竞聘方式上岗的,要严格按照确定标的、资质认定、治企方案、专家评议、党委研究、董事会聘任、签约上岗七个程序进行选任。不断扩大选拔的范围,逐步面向全社会甚至国外选拔企业领导人员。
11、加快培育企业领导人才市场。逐步打破企业领导人才单位、部门、地区所有的格局,努力建立企业领导人才社会共有的机制,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促进企业领导人才流动,创造条件,发展企业领导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建立广州企业领导人才评价推荐机构,负责企业领导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任职资格考核、业绩档案管理、组织培训以及向企业推荐合格领导人员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才市场的培育和监管,研究制定企业领导人才的市场准入条件、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促进企业领导人才市场规范化发展。
四、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新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12、试行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部分。基本薪酬与企业资产规模挂钩,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营业额确定,按月支付;效益薪酬与经营成果挂钩,依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利税增长幅度确定,以年度为单位,分期发放,当年发放的具体比例视情况确定,未发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存入企业专用帐户,待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再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除。实行年薪制的对象主要是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由国资委确定和管理,其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和管理。
13、试行红股或股票期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奖励一定的红股或股票期权。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奖励由国资委确定;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奖励,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其它企业由产权单位确定。任期届满,经审计和考核合格并经批准方可兑现,如本人愿意,也可继续留在企业,享受股利。任期内因决策或个人因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实现任期目标的,视情况扣除所奖励的股份或股票期权。
14、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管理,建立逐级追究责任制。确定和兑现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要体现公开化、规范化的原则,经审计和考核及严格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奖励的,要如数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或法律严肃处理当事人。审计和考核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出具虚假审计和考核报告的,要追究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中介机构作虚假审计的,视情况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有关当事人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惩处;考核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考核人员及领导行政或党纪处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其它收入,不得兼薪。给予股份奖励的,不再给予其它现金奖励,股份未兑现前,不征个人所得税,兑现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15、把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继续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各种行之有效的奖励办法,对业绩突出、作风优良、群众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大力进行表彰,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使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社会上有地位。
五、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16、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资委办事机构向资产经营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兼任所驻企业董事以外的任何实职。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的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独资、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情况确定。财务总监任期3年,定期进行轮换。企业在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
17、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要向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要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在报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产权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18、改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办法。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要与国资委签定任期责任书,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要与资产经营公司签定任期责任书,任期责任书要写明任职期限、岗位责权和报酬。以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包括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实施。考核内容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突出业绩考核。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按照任期责任书的内容先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社会媒介等途径及时公布。规范考核评价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决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惩。
19、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连续两年增加新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续任;长期不能减亏、扭亏的企业,其领导人员应予以调整;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进行解聘,并扣发效益薪酬;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因此被撤职的,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权,保证经理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权,落实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职代会要切实履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在企业内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重要人事任免要经企业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考察,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任免。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
21、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政府经济管理、监察(纪检)、审计、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制度,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新闻媒介、中介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的监督作用。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多渠道、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六、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素质
22、加强对企业后备领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和需要的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养规划,坚持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选拔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对已确定的企业后备领导人才,根据其特点和所备岗位的需要,采取培训、转岗、交流、参与中心工作、承办专项重大项目、提任助理职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对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可选送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送到国外深造。经过一段时间培养考察,确实不具备企业领导才能的,要进行调整,并及时进行补充。坚持备用结合,对已具备一定领导能力的,在获得任职资格后,及时推荐到一定领导岗位上任职。
23、明确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认真进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增强企业领导人员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责任感;强化金融、财务、法律、计算机、现代企业管理、外语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举办各种短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历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实业家作专题报告等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分期分批地组织企业领导人员到发达国家考察学习;发挥毗邻港澳的优势,利用我省在港澳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培训。
24、积极探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效果的新途径。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调整各类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基地设置,充分发挥各级党校、高等学校的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推荐机构为主的培训网络体系。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机制,针对企业的情况和领导岗位的特点,进行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培训。建立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定期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领导
25、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领导人才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推荐、选拔、培训、培养、交流、考核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及时研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掌握好用人标准,规范选拔任用程序,严格政治考察。在改革过渡期间,党委组织部门要用1年左右的时间帮助指导资产经营公司做好所投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
2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在对所属企业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加快改革步伐。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抓紧制订有关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做好各项任务的衔接工作。
27、全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和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的典型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配合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规范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下同)的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的原则。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设立必须坚持少而精,内设机构和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经营机制。
(二)组建的条件。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方能正式组建:
(1)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公司名称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批准。
(三)组建的途径。
1、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单独组建若干个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由省国资委将一批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持有和经营;
2、对少数规模大、效益好、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企业集团,由省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3、对已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予以调整,部分运作良好的予以保留,并引导其从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代表省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问题决策和投资收益等出资大的权力,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持有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并进行产权的管理和运作;
2、依法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对国有资产营运实施具体监管;
3、向国有资独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并承担所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内部审计工作;
4、按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要求,决定所持国有产权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并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再投资;
5、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6、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7、法律、法规或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三会四权”制衡的领导架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但不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监事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向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报告工作;
经理班子负责公司日常的资产营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和经理班子的任免,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进行。
3、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要与自身的职权相适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一批熟悉资产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四、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省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属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
2、核查、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制定并指导实施省属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国有资产布局;
4、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重组和终止;
5、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报告;
6、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
7、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考核、推荐、任免、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
8、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国有资产收益的调度,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比例;
9、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国资委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由省经委负责。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省政府各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省政府各部门按其职责,从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角度,依法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力。
五、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机构,与其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和参股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直接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投资企业进行产权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产权代表委派制度,通过向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管理企业班子。资产经营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管理所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
3、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按规定收缴投资收益和实施对经营者的奖惩。
4、实施财务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通过向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其大额资金的收支实施具体监控,并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5、审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对全资和控股企业重大投资的审批制度,下属企业凡是限额以上的投资(含贷款和贷款担保),均要按规定的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
6、进行资产运作。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抓好投资企业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公司制改革,以及兼并、转让、拍卖、破产等方式进行产权运作,盘活和重组国有资产,大力培育拳头产品、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
7、产经营公司在对投资企业实施产权管理中,不得侵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1、企业对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有权经营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资产进行平调和摊派。
2、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在内的投资者的利益。
3、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1)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其投资额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
(3)用全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4、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企业法人经营国有资产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应按照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或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六、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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