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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2000-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
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
(粤府〔2000〕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搞活了粮食流通,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粮食生产与流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粮食生产与流通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必须在继续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粮食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各地要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适当调减当年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计划,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000万亩和粮食年生产能力175亿公斤的前提下,今年的粮食播种面积从去年5000万亩调减至4600万亩,明年调减至4400万亩。
(二)建立完善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约束机制。调减的粮食播种面积只能用于改种经济价值高、生产周期短的作物,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不得改种耕作周期长、难以恢复粮食生产的作物,更不能改挖鱼塘或改作非农用地。省农业厅要制定粮食生产的保护措施和监管办法。
(三)优化粮食品种种植结构,提高种粮效益。各地必须把优化粮食品种、品质放在突出位置,通过试点示范、典型推进等办法,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多种市场适销的粮食品种,淘汰劣质品种,加快实现由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
(四)充分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出现结构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要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发挥市场信息引导作用,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和流通。
二、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坚持国家粮食定购制度。粮食定购制度和价格保护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今年全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18亿公斤贸易粮调减为15亿公斤。
(二)逐步缩小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国务院已规定从今年起南方早籼稻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去年已宣布今年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范围,我省决定今年二级以上(含二级)早籼稻谷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但从明年起,早籼稻谷应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三)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价格。今年省定粮食收购目标指导价为每50公斤早籼二级稻谷55元,其中省对定购任务内收购的稻谷每50公斤补贴5元。各市参照省的目标指导价,根据当地生产成本、能够顺价销售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购保护价。
优质粮的购销价格由购销企业按照“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确定。对定购任务外收购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有条件的市县也应给予适应补贴。
(四)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不得限收、拒收、停收;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准压级压价收购;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交粮。
(五)改进公粮(农业税)征收办法。从今年起,现行公粮(农业税)实物任务改按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45元折算成货币额,由财税部门分解下达农户,一定3年不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规定公粮交实物或代金。农民可选择交纳代金,也可选择用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内的粮食交纳等值的实物,但不能用退出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的粮食交纳公粮任务。交纳代金的,由财税部门直接征收;交纳实物的,由粮食部门代征,并由财政部门给予合理的代征费用。
(六)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农发行要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加上必要费用据实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发行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同时要加强收购资金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三、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允许并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产区收购自用粮,但需经当地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并鼓励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也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或实行“代购代销”。
(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到集贸市场出售自产余粮,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继续实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竞争、开放、统一、有序的粮食市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粮食经营者入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逐步规范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对违反粮食收购和经营法规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四、完善宏观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安全
(一)坚持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维持县区现有储备实绩不变;逐步增加省级和地级以上市一级的储备粮规模,省级储备粮今年保持5亿公斤,并实行垂直管理。省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及费用补贴办法。
(二)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和各项政策性资金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要求,从今年起,逐步增加省、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县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必须按照省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上级财政部门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保证各项粮食政策性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监察、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三)坚决按期完成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计划完成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务必把消化挂帐计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按期完成消化任务,对未按计划完成消化任务的,省政府将在年末从返还款中抵扣。省计委(粮食局)、财政厅、监察厅、农发行要对消化挂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五、增加粮库建设,切实解决粮食仓容紧缺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解决粮食仓容不足问题。除争取国家在我省多建中央库和抓好完成“九五”建库计划外,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建设省级粮库。各市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建设地方粮库。按照“产区粮库省、市、县政府共建,销区粮库当地政府自建”的原则,省逐步在产区建设一批现代化省级粮库,所在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按照中央粮库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用地和税费方面给予支持。销区的粮库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
(二)争取国家有关银行多安排我省简易建仓专项贷款,由省财政贴息,主要用于市、县粮库维修和简易粮仓修建。
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在粮食主产乡镇建设、改造和维修粮库,以保证粮食收购的需要。
(三)要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增加粮食储存能力,解决粮食仓容不足问题。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粮食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要严格分开。从事政策性业务的人员要进一步精简,加大人员分流力度。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重组改制,通过实行股份制、租赁制等方式进行企业改革和创新,创建行政管理、企业经营、企业组织和多种经营等新机制;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强企业竞争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财政部门要保证各项政策性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企业,国有商业银行要解决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对1998年6月1日以前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挂帐要按规定给予停息,税务部门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粮食企业给予优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七、从粮食“产、购、销、调、存”等方面建立“能放能收”的粮食宏观调控应急机制
各级政府要抓紧制订本地粮食宏观调控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建立迅速恢复粮食生产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和运作机制;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落实到位和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市场,通过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调节市场供求,确保粮食总量平衡;在必要时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最高限价;实施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市场管理。
八、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
当前,我省农业和粮食生产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对巩固国民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注意加强、充实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行政管理,对粮食工作始终只能加强,绝对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要真正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全面落实“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
附件:2000年全省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年度考核(考评)指标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2000年全省粮食工作各级 政府负责制年度考核(考评)指标表
单位:折合贸易粮、万吨
───┬───┬───┬───┬───────────────┬────
│ │ │ │ 总 量 平 衡 │ 储
│ │ │ ├───┬───────────┤
市 │ 播种 │总产量│ 定购 │ │ 收支缺口 │ 备
│ 面积 │(原粮:│ 任务 │ 总 ├───┬───┬───┤
别 │(万亩)│万吨) │ │ 销 │ 合 │本地市│省外采│ 规
│ │ │ │ 售 │ │场收购│购和进│
│ │ │ │ │ 计 │ │口 │ 模
───┼───┼───┼───┼───┼───┼───┼───┼────
全省│4600.0│1750.0│150.0 │1048.3│898.3 │87.3 │811.0 │208.7
───┼───┼───┼───┼───┼───┼───┼───┼────
广州│235.0 │82.5 │17.2 │204.2 │187.0 │5.0 │182.0 │31.1
───┼───┼───┼───┼───┼───┼───┼───┼────
深圳│-- │-- │-- │67.4 │67.4 │-- │67.4 │11.0
───┼───┼───┼───┼───┼───┼───┼───┼────
珠海│23.0 │7.7 │2.6 │21.2 │18.6 │1.0 │17.6 │3.5
───┼───┼───┼───┼───┼───┼───┼───┼────
汕头│121.0 │63.0 │3.2 │63.5 │60.3 │2.3 │58.0 │9.6
───┼───┼───┼───┼───┼───┼───┼───┼────
韶关│249.0 │106.2 │8.1 │26.9 │18.8 │6.1 │12.7 │5.7
───┼───┼───┼───┼───┼───┼───┼───┼────
河源│274.0 │112.3 │2.9 │8.0 │5.1 │1.8 │3.3 │3.9
───┼───┼───┼───┼───┼───┼───┼───┼────
梅州│359.0 │144.5 │4.1 │35.7 │31.6 │2.9 │28.7 │5.2
───┼───┼───┼───┼───┼───┼───┼───┼────
惠州│262.0 │90.2 │8.8 │31.2 │22.4 │6.2 │16.2 │5.3
───┼───┼───┼───┼───┼───┼───┼───┼────
汕尾│173.0 │57.5 │3.5 │12.9 │9.4 │2.9 │6.5 │4.0
───┼───┼───┼───┼───┼───┼───┼───┼────
东莞│52.0 │20.2 │5.0 │73.3 │68.3 │0.8 │67.5 │5.5
───┼───┼───┼───┼───┼───┼───┼───┼────
中山│64.0 │23.0 │7.7 │32.2 │24.5 │5.4 │19.1 │3.9
───┼───┼───┼───┼───┼───┼───┼───┼────
江门│363.0 │125.8 │16.7 │73.8 │57.1 │7.5 │49.6 │9.3
───┼───┼───┼───┼───┼───┼───┼───┼────
佛山│100.0 │34.7 │11.7 │46.3 │34.6 │11.1 │23.5 │8.4
───┼───┼───┼───┼───┼───┼───┼───┼────
阳江│234.0 │80.5 │6.4 │14.2 │7.8 │4.3 │3.5 │3.6
───┼───┼───┼───┼───┼───┼───┼───┼────
湛江│417.0 │136.0 │7.7 │71.4 │63.7 │4.7 │59.0 │10.5
───┼───┼───┼───┼───┼───┼───┼───┼────
茂名│388.0 │157.0 │7.8 │53.0 │45.2 │4.5 │40.7 │7.6
───┼───┼───┼───┼───┼───┼───┼───┼────
肇庆│327.0 │124.5 │11.5 │40.8 │29.3 │7.3 │22.0 │7.2
───┼───┼───┼───┼───┼───┼───┼───┼────
清远│370.0 │125.0 │9.6 │20.4 │10.8 │2.6 │8.2 │5.6
───┼───┼───┼───┼───┼───┼───┼───┼────
潮州│106.0 │48.0 │3.5 │21.9 │18.4 │2.5 │15.9 │4.2
───┼───┼───┼───┼───┼───┼───┼───┼────
揭阳│259.0 │115.0 │6.0 │50.1 │44.2 │3.2 │41.0 │5.0
───┼───┼───┼───┼───┼───┼───┼───┼────
云浮│215.0 │93.0 │6.0 │50.0 │44.0 │4.1 │39.9 │3.3
───┼───┼───┼───┼───┼───┼───┼───┼────
顺德│-- │-- │-- │29.9 │29.9 │1.2 │28.7 │5.3
───┼───┼───┼───┼───┼───┼───┼───┼────
省级│-- │-- │-- │-- │-- │--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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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 粮库建设(仓容:万吨) │粮食批发市│
│ │场建设 │
市县风├───┬───────────┼──┬──┤ 备 注
险基金│ 中 │ 省“九五”计划 │市级│县级│
规模 │ 央 ├───┬───┬───┤市场│市场│
(万元)│ 粮 │ 建设 │已完成│完成比│(个)│(个)│
│ 库 │ 任务 │ │例(%)│ │ │
───┼───┼───┼───┼───┼──┼──┼──────────
96200 │102.5 │105.0 │105.62│101 │21 │119 │1.粮食播种面积、总产
───┼───┼───┼───┼───┼──┼──┤量按我省2000年国民经
15500 │37.5 │9.10 │8.67 │95 │1 │12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
───┼───┼───┼───┼───┼──┼──┤。
9900 │-- │4.90 │13.81 │282 │1 │5 │2.粮食定购任务从180
───┼───┼───┼───┼───┼──┼──┤万吨调减到150万吨。
2400 │-- │2.80 │3.31 │118 │1 │2 │3.粮食储备、风险基金
───┼───┼───┼───┼───┼──┼──┤规模按1999年已落实计
5200 │5.0 │4.20 │2.04 │49 │1 │8 │划不变,各地级以上市
───┼───┼───┼───┼───┼──┼──┤应按中央要求,并比照
2900 │-- │3.68 │5.39 │147 │1 │11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增加
───┼───┼───┼───┼───┼──┼──┤的比例,结合当地实际
1600 │5.0 │3.15 │2.63 │83 │1 │6 │需要适当增加粮食风险
───┼───┼───┼───┼───┼──┼──┤基金规模。
2400 │-- │3.50 │5.05 │144 │1 │8 │4.粮食总销售按各市自
───┼───┼───┼───┼───┼──┼──┤报计划数下达。
3800 │-- │4.20 │3.54 │84 │1 │5 │5.粮库建设,按省政府
───┼───┼───┼───┼───┼──┼──┤下达的“九五”计划继
2100 │5.0 │3.50 │1.97 │56 │1 │4 │续作为考核指标。中央
───┼───┼───┼───┼───┼──┼──┤粮库建设,按照国家已
7500 │-- │3.50 │2.40 │69 │1 │-- │下达的任务和要求考核
───┼───┼───┼───┼───┼──┼──┤(深圳尚待批准动工)
2500 │-- │1.75 │2.31 │132 │1 │-- │。
───┼───┼───┼───┼───┼──┼──┤6.粮食批发市场建设,
6600 │10.0 │5.95 │3.45 │58 │1 │7 │按省政府“九五”计划
───┼───┼───┼───┼───┼──┼──┤的要求,每个市、县(
6630 │5.0 │5.25 │4.82 │92 │1 │6 │区)建立一个粮食批发
───┼───┼───┼───┼───┼──┼──┤市场,2000年竣工
2100 │5.0 │3.57 │4.48 │125 │1 │4 │开业。
───┼───┼───┼───┼───┼──┼──┤
4800 │-- │5.25 │3.97 │76 │1 │8 │
───┼───┼───┼───┼───┼──┼──┤
3300 │10.0 │5.81 │8.31 │143 │1 │5 │
───┼───┼───┼───┼───┼──┼──┤
3200 │2.5 │6.27 │6.51 │104 │1 │8 │
───┼───┼───┼───┼───┼──┼──┤
2100 │5.0 │4.55 │5.35 │118 │1 │8 │
───┼───┼───┼───┼───┼──┼──┤
1600 │2.5 │2.91 │3.30 │113 │1 │3 │
───┼───┼───┼───┼───┼──┼──┤
3700 │5.0 │5.32 │6.50 │122 │1 │5 │
───┼───┼───┼───┼───┼──┼──┤
2800 │5.0 │5.01 │2.51 │50 │1 │4 │
───┼───┼───┼───┼───┼──┼──┤
3570 │-- │0.35 │0.35 │100 │-- │2 │
───┼───┼───┼───┼───┼──┼──┤
-- │-- │10.50 │4.95 │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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