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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93号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2001-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1〕9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膨胀、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切实提高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依法推进和完善试点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扎扎实实地搞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试点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组建完毕后,应由省人民政府公告。试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具体负责指导拟制和监督执行试点方案,及时了解试点情况,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协调、解决试点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试点工作
(一)规范设立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在撤并原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名称,应体现行政机关的特点,具体由省法制办、编办共同研究制定规范意见方案,予以规范。在职能配置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要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范围内确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要依法进行细化和公告。新组建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保证统一指挥、调度的前提下,执法的重心要下移,要将主要执法力量放在区、街道办和乡镇一级,市执法机关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街道办和乡镇一级只能设立派出机构。
(二)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各试点城市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考核评议等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文书样式。要建立试点实施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信息联系制度等形式,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协助。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办理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审批许可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抄送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也应及时将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告知有关部门;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认为有关部门的审批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
(三)严格执行执法保障、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绝不允许从罚没款项中提成作为经费来源或者补充,真正做到权力和利益完全脱钩。切实抓好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要面向社会招考,公开选拔,择优录用。对经考核合格的有关部门的原执法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要特别重视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执法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四、以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将试点经验具体运用于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设置行政机关,合理调整、配置行政管理职能。凡属于机构改革范围的事项,可依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审批程序报批。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法制办、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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