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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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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8-11

  【生效日期】1987-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科技工作通讯

(总第32期)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以穗字〔1987〕24号文印发《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现全文转载如下: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

  为了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把科技力量动员和组织到经济建设上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决定》(国发〔1987〕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科技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粤发〔1987〕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政府机关及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下同)的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到市属区、县城镇和农村开发农、林、牧、渔业和矿产业;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小企业;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企业工作;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小型企业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向市属区、县城镇和农村流动,可以采取借用、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和兼职等形式。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去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小企业,创办个体业户,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如符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给予登记。所需的开办资金,可以在招聘工人时带股入厂,也可以采用其他集资办法解决。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经批准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也可以向广州市科技投资机构申请资金。承包、租赁、领办企业的科技人员,享有按合同规定的人事管理权、经营管理自主权、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企业工资和奖励标准权。他们的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外,全部归已,银行应予开户,准予提取现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辞职到市属八区或八县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小企业后,原单位分配的住房可继续居住较长一段时间,但不能享受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全家同往者,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给予解决住房问题。从市区到市属八县工作的,可保留市区户口,其爱人和小孩是农村户口的,如符合省政府粤府〔198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办理“农转非”,户口落在当地城镇。辞职的科技人员到城镇、农村承包、租赁企业的,其人事档案由新的服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其余的暂由原管理部门保存。如确因经营失败等特殊原因,本人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单位可予以重新录用,或由其他单位聘用。回原单位的,工龄可前后合并计算,但辞职补助金应如数交回原单位。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原单位签订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停薪留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可再签订合同,但累计一般不超过六年(五十岁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在留职期间的个人收入,每年应按本人原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给原单位,具体数额由科技人员与原单位商定,到从化、龙门、新丰、佛冈和清远县的,可少交或免交。科技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在住房、子女就业、医疗、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中的党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脱离原单位到城镇、农村承包、租赁、兴办各种形式企业的,应办理转移党组织关系,有关党组织要及时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除市属八县八区之外的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技术咨询或技术顾问等有报酬的活动,收入归已。个人收入如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应税金额的,按规定纳税。如占用工作时间,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器材及未公开的图纸、技术资料、工艺配方等,需经本单位同意,并付给本单位一定的费用。如属企业,此项收入应作企业营业外收入。各单位对技术下乡,科技人员到农村业余兼职,应予鼓励和支持,并提供方便。在业余兼职工作中,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聘用方负责。

 八、行政事业单位的需要停薪留职或辞职的科技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在接到申请两个月内应予答复。上述人员在离开单位前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凡承担国家、省和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其它合同项目的,必须在完成该项目或作好妥善安排后才能离开。

 九、企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其工作任务和待遇,由双方单位和个人商定。借人单位支付给原单位的报酬,由双方商定。

 十、企业单位要为科技人员创造优良环境,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产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奖励。奖励金列入生产成本或由厂长(经理)基金支付。企业要积极与科研、教学、设计机构建立技术横向联合,大中型企业要建立靠得住、起作用的技术开发机构(含厂办科研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部门、机关单位,通过聘用和借用等多种形式吸引科技人员,其费用可列入生产成本;对使用不当、积压浪费、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按市政府穗府〔1987〕5号文件精神,进行调整,少数不能发挥作用的,组织上应创造条件使他们合理流动。各企业单位应积极鼓励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到市属区、县城镇和农村从事对口技术协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从优,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

 十一、对于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如发生争执,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由上级进行仲裁;如仍相持不下的,自然科学技术干部、社会科学专业干部分别由市科委、市人事局进行仲裁,并按仲裁决定执行。

 十二、市科委、市人事局要加强对人才交流和调整的服务工作,积极为科技人员提供人才余缺供需的信息,发挥调节功能。同时,根据区、县需要,指导有关部门、行业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城镇、农村服务。并要充分发挥科协和各种学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

 十三、欢迎和支持中央、省属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其科技人员来广州市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兴办、经营种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承包“星火计划”项目等。并享受我市同等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支持离退休科技人员去承办各类事业,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其合法收入应予保护。因工伤亡者,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十五、在市属单位担任副局级(含相当于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有技术、专业职称的人员,可否从事有报酬的业余兼职或咨询活动问题,按市委办公厅穗办〔1986〕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对从事上述工作做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和单位,要予以奖励。成绩显著者,由市表彰。

 十七、本规定所列的各项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在广州地区流动的科技人员。以前有关科技人员流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有矛盾的,以此为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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