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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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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对外地出租小汽车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对外地出租小汽车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的通知

(2001年4月2日深府办〔2001〕25号)  根据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维护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和客运场站布局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外地出租小汽车进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对进出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按“定线进出、方便过境、定点配载、严禁驻点”的原则进行管理。进入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应在特区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和路线行驶(见附图),严禁在非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在指定允许行驶的道路上停靠候客;严禁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空车不得驶入特区。

 二、为方便乘坐外地出租车的旅客出入特区或经由特区出入境,允许载客的外地出租车送客到深圳机场、蛇口港、皇岗口岸、火车站西广场、沙头角口岸。进入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应按指定的行驶路线进入上述地点落客,或在指定路线的非禁停路段落客。落客后,到指定的返程载客点配客返回,或按指定的路线空车返回。空车返回时,要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

 三、设定外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客场站。为方便外地出租小汽车返配载旅客,设定南头、福田、银湖、东湖、沙头角五个汽车客运站的指定地点为外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客场站。外地出租小汽车可在上述场站停靠、等候配载返程旅客。

 四、为切实做好对进出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的规范和疏导,市运输局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并尽快完成五个返程配客场站的配套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在各进出特区关口、各边检站、各主要路线和五个返程配客场站设立标志牌、指示牌,标明外地出租小汽车规定行驶路线、禁行驶路段和返程配客场站。

 五、市运输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大对外地出租小汽车的管理力度,对不按上述规定在特区行驶的外地出租小汽车,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外地出租小汽车在特区内行驶路线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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