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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类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二类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随着深圳股票市场的发展,各类上市公司日益增多,为加强对股票的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现依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一类股票上市标准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二类股票上市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须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2)上市企业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30%,且无累计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达8%以上,最后一年达9%以上。

  (3)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4)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二年以上。

  2.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它各条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七条除外)及其它各条款(市政府特许者除外)。

 第二条 二类股票上市审查及批准程序与一类股票相同。

 第三条 二类股票不开办柜台交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

 第四条 二类股票在证券行情显示中须有特别标识,以示其风险大于一类股票。

 第五条 已经列为一类股票的上市公司,资本利润率最近三年均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目标值者,其股票改列为二类股票。

  已经列为二类上市股票的公司,如满足一类股票的条件,可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批合格后,方可改为一类股票。

 第六条 由政府批准立项,有国家投资持股并相对控股的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在企业核准工商登记一年后提出申请并核准上市的股票,列为二类股票。

 第七条 已列为一类股票的企业,因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符合一类股票的上市标准者,改列为二类股票。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实施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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