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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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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4〕82号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2004-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粤府〔2004〕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率先进行市场化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但当前我省仍存在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粮食总量自我平衡缺口大;粮食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流通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滞后,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化要求;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不强,粮食安全存在隐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全省粮食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流通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符合我省实际的粮食流通新体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三)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市场管理,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宏观调控。

  二、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全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

  (四)坚持不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使用占补平衡制度。切实保护好3000万亩基本农田,确保全省年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1750万吨。各地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各级土地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对违法违规乱占耕地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纠正。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落实粮食生产应急机制。��

  (五)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必须完成省每年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计划。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粮食生产基础设施、良种补贴以及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要进一步抓好商品粮基地建设,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要抓好各项扶持发展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努力增加粮食供给。��

  (六)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同时,要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有利于国家掌握粮源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与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的直接补贴办法。��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收购,收购的稻谷作为地方储备,由此产生的亏损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在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采取抛售政府储备粮、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省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干预制度,抓紧制定《广东省粮食价格干预预案》。��

  (八)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努力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九)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在资金筹措能力、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方面具备规定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活动。粮食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粮食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特殊情况下的粮食调控工作。各级工商、质监、卫生防疫、物价、税收、粮食、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粮食市场监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粮食经营台帐和统计制度,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十)拓宽粮食购销渠道。积极发挥市场多元主体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营者开展跨区域粮油经贸与技术合作,消除不利于粮食正常流通的障碍,促进粮食正常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为粮食产销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鼓励建设跨地区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粮食加工、储存、销售网络等基础设施。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粮食资源调剂省内市场粮食余缺。��

  (十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强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省级粮食交易市场建设,创新交易方式,提升市场功能,并积极争取开办粮食期货交易。大力抓好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市县粮食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按国家政策减免有关规费,降低粮食市场运营成本,吸引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同时,制定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四、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

  (十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省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府〔2003〕83号)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责任书》的要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大力推进组织结构创新和兼并重组。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三)切实做好粮食财务挂帐消化工作。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把经省政府组织清理、审计认定的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在同级或当地农发行设立消化专户。各项政策性亏损的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具体消化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审计厅、农发行共同制定。��

  (十四)落实粮食信贷政策。按国发〔2004〕17号文有关规定,各级农发行要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调控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农发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十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后,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坚决按照国务院有关粮食储备的要求和国家核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按时完成我省今明两年新增的粮食储备任务。健全地方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要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各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规定,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加快省直属粮库建设,不断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并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工作制度,针对不同紧急状况制定一整套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反应快速、响应及时、急事急办,确保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要按照平时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和整合粮食应急加工网点,完善应急仓储、运输、供应等设施。��

  (十八)建立粮食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由省、市、县共同建设覆盖全省、联系全国和国际主要粮食市场的综合粮食信息网络。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状况的监测分析,建立粮食商情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改进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的手段和方法,科学制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体系,并在粮食信息系统中建立预警判断和传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六、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

  (十九)坚持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真正担负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搞好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的全部责任。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辖区内粮食安全;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和完善市、县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证地方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达到省核定的规模;巩固和发展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关系,搞好粮食供求平衡;严格实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切实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建立粮食市场实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系统。

�� 省与市、市与县每届政府都要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省政府对市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考评办法,重点落实到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等硬指标上,每年进行严格考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十)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要按照国发〔2004〕17号文规定,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健全机构,理顺关系,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职能,确保政令畅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好政府粮油储备,做好军粮供应和市场粮食供应;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加强对粮食仓储、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预警分析,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依法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十一)加快粮食法制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对有关粮食方面的行政许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依法予以公开。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抓紧制定《广东省粮食安全条例》,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工作,维护粮食正常市场秩序,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需要;是恢复和增加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发展改革(计划)、粮食、财政、农业、物价、工商、审计、质监、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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