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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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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司[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

(2001年5月23日深司〔2001〕52号)  为了广泛吸纳高素质律师人才,特别是吸纳国外留学回来人员,促进本市律师业的发展,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业的实际情况,对申领本市律师执业证和申请设立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加入合伙人作出如下规定: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在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参加培训,可以申领本市律师执业证。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本市律师执业证: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律师职称、专利代理资格、税务代理资格、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资格等司法部颁发的专业资格之一,或有文艺、体育专长,具有文艺、体育专业省级以上的相关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执业处罚;

  (四)未发现有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

  (五)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必须在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参加培训。

 三、出国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申领本市律师执业证不受户籍限制,凭护照即可受理,也不受本规定第二条第5项关于必须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限制,但必须提交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培训证明。

 四、具有国内法学硕士学位,出国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证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在申请设立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加入本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不受户籍所在地条件限制。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中,具有外国定居权的不得超过二人。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深司〔1997〕088号《聘用外省(市)律师有关规定》和原深司〔1999〕14号《关于设立律师机构、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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